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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捐助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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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府教社字第1040054632號函核准設立) |
2. |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修訂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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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嘉義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修平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以協助家境貧困卻有心向學之學生,免於因缺乏經濟來源導致無法專心求學之窘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嘉義縣各國民中學,家境清寒學生的教育獎、助學金。 二、其他與本會設立宗旨相關之公益性教育事務。 |
第 三 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莊武雄先生、莊士賢先生、強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捐助創辦,並尊崇莊武雄先生為本會榮譽創辦人,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太保市麻寮里北港路2段247巷36號。 |
第 五 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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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1人組成(不得少於七人,多於廿一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之ㄧ莊士賢先生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第 七 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董事會得另選適當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2個月,董事會應召開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 八 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 九 條 |
本會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
第 十 條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除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列重要事項討論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代理人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
第 十一 條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十二 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四、基金現金總額存款證明、利息明細表及相關憑証。 |
第 十三 條 |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十四 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 十六 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
第 十七 條 |
本章程於民國109年1月31日第一次修訂,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十八 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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